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婚外情“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還?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駐市綜治中心巡回審判庭就一起涉及婚外情的贈與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依法支持了妻子要求返還贈與財產的請求。
原告陳某與被告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許某與本案另一被告劉某在打牌時相識后開始交往,經常一同就餐、到賓館開房同居,被告許某以微信方式給被告劉某轉款共計77780元,用于其生活消費、購買衣物等。其中被告劉某稱有20040元系雙方共同用于餐飲、游樂及開房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進行感情交往并將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給予他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橥馇榈谌呷〉迷撠敭a構成不當得利,此時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向婚外情第三者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被告許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陸續向被告劉某贈與款項,該款項屬于原告與被告許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許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劉某,顯然不是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原告的追認,故被告許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劉某應當予以返還。被告劉某與被告許某的共同開支20040元,被告劉某應承擔一半的返還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向原告陳某返還現金67760元。
法官說法:
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民法典》賦予夫妻任何一方對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財產處分知情權和共同處分權,夫妻雙方具有平等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受贈者返還。
合法的夫妻關系更應受到道德的約束,《民法典》倡導家庭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情“第三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除了給配偶情感帶來巨大傷害外,也損害了配偶的財產權利;婚外情“第三者”明知他人已有家室,還與其保持婚外情關系,破壞他人家庭和諧穩定,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均應予以譴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