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6日,利川市向某邀約羅某于次日共同免費乘坐彭某所有的汽車前往外省務工。次日,彭某駕車載其妻陳某、向某和羅某一同從利川市出發,因路途遙遠,為了緩解彭某駕駛疲勞,具有駕駛資質的羅某中途兩次幫忙彭某駕駛。3月18日,羅某駕駛該車不慎撞上高速公路標志牌立柱,造成向某、陳某受傷以及車輛和高速公路路產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羅某承擔全部責任,向某、陳某不承擔責任。事后,向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羅某和彭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酌定羅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50%的賠償責任,彭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向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律師說“典”】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所稱“搭便車”“順風車”,是指出于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1217條對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作出了專門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痹撘幎群霌P了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又保護了無償搭乘人的合法權益,既維護了民事主體之間合理的信賴關系,又有利于倡導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同時,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痹摋l區分了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p>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p>